为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实现按热量交纳热费,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建设部今天出台“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供热计量包括供热采暖系统的热源、热力站、建筑物以及用户供热量和用热量的计量。该“意见”要求,我国北方采暖区内的15个省市自治区要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从今年开始实施热计量收费。
对新建供热系统,该“意见”提出,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应在2-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2006年采暖季前各地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中华工商时报 》